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有案必查,查案必严,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现公布2022年度市场监管领域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2年5月31日,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按职责分工,对当事人在晋城市城区西环路冯匠村昊远汽车修理厂销售的1700L92号汽油进行抽检,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货值12240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不合格油品约1700L;2. 罚款27000元。
2022年5月20日,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晋城市泽壹堂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柜台内摆放有效期至2022年2月5日的“清宫”红药片10盒、有效期至2022年5月6日的“信奥”奥美拉唑肠溶胶囊2 盒、有效期至2022年3月23日的“仁心”北沙参中药饮片1袋,货值金额86.30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过期的“清宫”红药片10盒、“信奥”奥美拉唑肠溶胶囊2盒,“仁心”北沙参中药饮片1袋;2. 罚款30000元。
2022年9月26日,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泽州县南村镇利芳爱顺和化妆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百雀羚”水盈保湿莹润醒肤水一瓶,限期使用日期至2022年8月27日,“卡姿兰”蜗牛气垫调控蜜粉一盒,限期使用日期至2022年3月26日,货值金额为168.9元。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梦妆”苦橙维他命焕彩鲜活乳,“梦妆”山茶凝时塑颜润颜乳,“佑依”二合一净化洁面膏(EX)、“佑依”花蕊珍萃沁润水、“佑依”青春美肌水(EX)、“佑依”青春美肌乳液(EX)标签不符合规定。上述产品均为厂家赠送的产品,其中“梦妆”苦橙维他命焕彩鲜活乳和“梦妆”山茶凝时塑颜润颜乳标签标注销售价格为9.9元/瓶; “佑依”二合一净化洁面膏(EX)标签标注销售价格为3.9元/瓶、“佑依”青春美肌水(EX)和“佑依”青春美肌乳液(EX)标签标注销售价格为1.9元/瓶、“佑依”花蕊珍萃沁润水标签标注销售价格为3.9元/瓶,货值金额为588.4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及超过有效期限的化妆品;2. 罚款20000元。
2022年7月19日,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倾国倾城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2年7月份,当事人在营业场所设置宣传板面,内容含有“专利”字样,未标注专利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2. 罚款3500元。
2022年5月24日,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函,对山西晋城鑫元实业总公司物业公司代收电费价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2020年4月至2021年12月,当事人以每度0.6元、0.8元、1.0元、1.2元的价格收取商户电费共570270.03元,按每度0.5109元、0.5309元向电力公司上缴;当事人以每度0.52元的价格收取居民电费20014.28元,按每度0.447元向电力公司上缴,共多收电费356251.52元。2022年7月6日,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电费352449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3802.52元;2. 罚款178125元。罚没款共计181927.52元。
2022年10月10日,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对泽州王郭方中医诊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8月6日购买中研太和牌一次性使用针灸针15盒,有效期至2019年5月。当事人于2020年5月5日购买中研太和牌一次性使用针灸针20盒,有效期至2021年11月。截至2022年10月10日,当事人在其诊所使用过上述过期针灸针。该一次性使用针灸针属二类医疗器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使用针灸针183袋;2. 罚款20000元。
2022年8月4日,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城区王进早餐店加工的油条进行抽检,该油条铝残留量不符合标准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0年9月23日当事人因同种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处理。
2022年9月29日,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晋城市未来天粮油批零部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网上购买手持多功能喷码机1台、透明药水1瓶。涂掉某品牌12种挂面原标注的生产日期,喷上“2021年10月22日、2022年1月21日、2022年3月8日、2022年4月3日、2022年4月10日、2022年9月15日、2022年9月24日”等7种生产日期,货值金额571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没收更改生产日期的食品12种、手持多功能喷码机1台、透明药水1瓶;2. 罚款50000元。
2021年9月13日,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GQ货车上,发现晋城市城区张涛烟酒店当天购进45度十年老白汾酒33箱,外包装标注有山西省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杏花村”,标注的生产厂家为“山西省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认定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产品,违法经营额24354元。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33箱;2.罚款48708元。
2022年7月15日,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晋城市圣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梯11晋EC1568(20)、梯11晋EC1569(20)、梯11晋EC1570(20)、梯11晋EC1571(20)、梯11晋EC1407(20)、梯11晋EC1408(20)、梯11晋EC1409(20)、梯11晋EC1410(20)共八部,经晋城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定期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在用的梯11晋EC1412(20)、梯11晋EC1413 (20)、梯11晋EC1414(20)、梯11晋EC1415(20)四部电梯,至2022年7月15日,超出定期检验期。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30000元。